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人事室 通知
112年12月7日
主旨:有關本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助教、公務人員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且申請寒暑休機制人員於113年度之寒假上班、寒休時間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校112年11月29日第217次行政會議決議辦理。
二、113年寒假上班時間及寒休時間如下:
(一)寒假上班期間:113年1月15日(星期一)起至2月16日(星期五)止,該期間實施寒假上班制度(上午8:00至9:00上班,中午休息30分鐘,下午4:30至5:30下班)。另寒假期間及彈性上下班時間,各單位仍須妥適配置適當人力,以維持校務之正常運作。
(二)實施寒休計4日:
1、共同寒休計2日:2月2日(星期五)及2月7日(星期三),以不派員留守為原則,但各單位於上述日期有重要業務須全日處理者,可事先簽准更改為自選寒休日。
2、自選寒休計2日:由同仁自行擇日申請,並經單位主管同意後寒休,最遲應於113年3月31日(星期日)前休畢,但因業務需要專案簽准另訂休畢期限者,不在此限。至同仁有無法休畢情形時,單位主管應主動與該同仁洽談並請其依限休畢,避免其勞動權益受損。
三、共同寒休期間配套措施:
(一)基於節約能源為本校各單位力推之行政措施及共識,共同寒休日以不派人留守為原則;但配合未於上開共同寒休日期放假單位之業務需求,相關行政單位仍應配合派人銷假上班協助,並另行擇日寒休。
(二)共同寒休日期應於本校門口及本校網站首頁公告周知,電話總機並應錄製本校當日放假,請洽公民眾於上班日再來電。
(三)各單位業務緊急聯絡人聯絡方式,應提供本校門口警衛室,俾據以轉達相關資訊,必要時,並應置於本校網站首頁周知。
四、113年新春團拜訂於112年2月20日(星期二)下午3時30分舉行,請各位同仁預留時間參加。
人事室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