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期間,請各單位確實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並加強對所屬教職員工進行宣導且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
(一) 遇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除下列4種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填妥「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下稱登錄表,如後附件)陳報一層長官:
1. 屬公務禮儀。
2.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
3. 對本機關、學校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4.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二) 遇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除下列4種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填妥登錄表陳報一層長官同意後始得參加:
1.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2.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3.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4.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三) 涉及請託關說事項,應填妥登錄表陳報一層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