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113年8月26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行政院113年8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1953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重要內容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見附件:
一、本注意事項所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構)人員,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依本注意事項第3條第7點規定略以: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含)以上機關首長、主任秘書因公赴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突發之情形外,所屬機關應於出境日二週前,將赴港澳時間、從事活動等函知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因公赴港,應事前申辦香港簽證,必要時,得於出境日二週前,請陸委會協助催辦。
- 前目以外其他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所屬機關(構)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通報陸委會,以提供必要協助。>本校同仁請依來文規定於因公赴陸時通報陸委會,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請假赴港澳,應依各類人員請假規定辦妥請假手續。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均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至於非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一般國人)赴陸港澳前,請於行前至陸委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以利必要時及時提供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