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勞資會議第3屆勞方代表選舉公告
日期:113年12月12日
主 旨:為辦理本校勞資會議第3屆勞方代表選舉,謹訂於113年12月26日(星期四)進行公開投票,相關選舉作業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辦理。
二、本校設有勞資會議,並置代表10人(勞資雙方代表各5人),會議議事範圍包含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勞動條件、勞工福利籌劃、提高工作效率、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勞資會議運作事項等。
三、本校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由本校在職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受僱者(含約用工作人員、專案助理、專案人員、職務代理人、按日計酬人員、技工工友、事務人員、臨時人員、計畫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工讀生等,以下均同),票選5人代表之。勞方代表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代表聘期自第2屆代表任期屆滿(114年2月8日)之翌日起算(第3屆勞方代表任期自114年2月9日起至118年2月8日止)。
四、公告事項:
(一)勞方代表正取5人、候補代表5人,由本校在職適用勞動基準法且年滿15歲之受僱者直接選舉產生(勞方代表之候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
(二)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
(三)選舉方式:
1.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以本校在職且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為候選人,按下列3類人員之比例選出當選代表及候補代表:
(1)「約用工作人員(含專案助理、專案人員、職務代理人及按日計酬人員)」:當選代表3人,候補代表3人。
(2)「技工工友(含事務人員及臨時人員)」:當選代表1人,候補代表1人。
(3)「計畫專任人員(含兼任助理及工讀生)」:當選代表1人,候補代表1人。
2.依所屬類別每人領取1張選票,每張選票至多圈選3人,另提供空白欄位供選舉人填寫候選人,連同圈選至多不得超過3人,超過者以廢票處理。
3.另考量人員異動狀況,再依各類人員得票數排序各列5人為候補代表遞補,於候補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依序遞補為候補代表人員。
(四)選舉時間:民國113年12月26日(星期四)9時至16時。
(五)投票地點:本校篤行樓1樓。
(六)候選人資格:本校在職適用勞動基準法且年滿15歲之受僱者。(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七)選舉人資格:本校在職適用勞動基準法且年滿15歲之受僱者。
(八)開票時間及地點:113年12月26日16時於篤行樓Y603未來教室進行開票,並當場宣佈選舉結果。
五、檢附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勞方代表候選人名冊及選舉人名冊如附件1至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