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鼓勵公教人員保險之被保險人生育,減輕育兒經濟負擔,以發給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補助予以協助,爰訂定本要點,並定名為「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
二、該要點重點摘錄如下:
(一)補助對象: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其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
(二)金額計算方式:本差額補助於請領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時發給,亦即發給差額補助至十萬元。又本差額補助原則上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
(1).參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意旨,於第二項規定雙生以上者,本差額補助比例增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