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人事室 公告
日期:111年4月15日
受文者:本校教職員工
主旨:公告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本(111)年5月1日勞動節差勤處理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5月1日勞動節為應放假之日,如遇例假日,應予補休。另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二、111年勞動節為星期日,於次一個上班日5月2日補假,適用勞基法之同仁於該日放假1日,並請上網申請「勞動節補休」,是日如因工作需要須到勤者,請於111年5月2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至差勤系統「差假申請」、假別「勞動節補休」,調移放假日期。
三、技工工友適用「本校工友管理要點」,另依其規定辦理。
四、至單位自聘人員(含工讀生、計畫專兼任助理、部分工時)適用勞基法者,均得依法於勞動節放假。有關部分工時同仁,倘於是日到班,必須加倍發給工資,請用人單位妥適因應。
正本:本校教職員工
副本:
人事室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