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規全文: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FL075018
二、上開「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自104年1月1日生效,重要規定提醒如下:
40歲以上係指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滿40歲者,故當年度滿40歲者於次年度才可提出申請。
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另函釋,經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亦可)。
健康檢查當日得請公假1天,惟得依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最高日數為2日(2年1次)。
單 位 | 查詢網址 |
衛福部
(僅可查詢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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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openinfo.mohw.gov.tw/ |
勞動部
(可查詢醫院與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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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rpts.osha.gov.tw/Home/CertifiedHospInfoSearch |
醫策會
(僅可查詢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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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rvice.jct.org.tw/TJCHA_CERT/ (請點開標題:OOO年醫院評鑑合格名單,提醒各家醫院獲評鑑合格具不同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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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於健檢補助之同仁,敬請於完成健康檢查後於當年度內,填寫本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表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向人事室申請。
四、健檢補助限於當年度核銷,最後收件核銷隨主計室關帳日而變動,請申請健檢補助之同仁注意主計室關帳時間。
※ 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施之。」依上開規定,各位公務人員同仁若有進行一般健康檢查之需要者,應洽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進行檢查。
※ 健檢補助申請表下載: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表
※ 自111年1月1日起新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