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同仁參加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事先經本校同意,始得經單位主管同意後核予講習及選務工作期間公假,以及選務當日公假補休,請查照。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日期:111年11月9日
受文者:本校教職員工
主旨:本校同仁參加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事先經本校同意,始得經單位主管同意後核予講習及選務工作期間公假,以及選務當日公假補休,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5年6月24日85局考字第19538號書函略以,行政院於72年11月9日以台72人政參字第30519號函規定:「...增額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參加選務工作人員,准予補假一天,嗣後均得援例辦理...」。中央選舉委員會說明上開規定所稱參加選務工作人員,係指事先經服務機關(學校)推薦或同意之人員。
二、基上,本校同仁應事先經本校同意擔任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後,始得經單位主管同意後核予講習及選務工作期間公假,以及選務當日公假補休。另本校適用勞基法人員(除採週年制人員外)各類補休期限皆須於當年度請畢,有關選務當日公假補休亦請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休畢。
正本:本校教職員工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