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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校修正「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員工加班費管制實施要點」一案,請查照。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公告

日期:111年11月18日

受文者:本校教職員工

主旨:有關本校修正「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員工加班費管制實施要點」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經本校111年10月26日第204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施行。

二、依教育部111年7月18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2538號函檢送「教育部所屬機關(構)及國立各級學校因應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條文須配合辦理事項」,及依107年4月10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5點第3款:「各機關簡任以上首長及副首長,除奉派進駐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進駐各主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及前款但書所列各類人員外,不得支給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給予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辦理。

三、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並據以修正本校員工加班費管制實施要點第8點:

(一)本校校長及副校長,除奉派進駐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進駐各主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人員外,均不得支給加班費,但得擇期補休或獎勵。

(二)本校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人員,加班未支領加班費,且因執行公務無法補休完畢者,酌予以行政獎勵:

1、全年累計加班時數101小時至200小時者,嘉獎一次。

2、全年累計加班時數201小時至300小時者,嘉獎二次。

3、全年累計加班時數301小時以上者,記功一次。

四、另有關前開加班未支領加班費及未休畢者,予以行政獎勵部分,依教育部111年8月9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77868號書函略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爰應以該法第23條修正條文施行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

五、檢附「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員工加班費管制實施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全條文各1份。

正本:本校教職員工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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