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校修正「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員工加班費管制實施要點」及配合修正差勤系統一案,請查照。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公告
日期:112年7月19日
受文者:本校教職員工
主旨:有關本校修正「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員工加班費管制實施要點」及配合修正差勤系統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經本校112年6月28日第212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施行。
二、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3項:「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次查教育部111年8月9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77868號書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8月5日公保字第1110010048號函略以,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應以該法第23條修正條文施行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
三、依前開相關函釋說明,本次計修正三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自112年1月1日施行,且「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自112年2月9日停止適用,修正本要點法規依據(修正條文第一點)。
(二)修正本校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補休期限為二年(修正條文第三點)。
(三)修正本要點通過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二點)。
四、基此,配合修正本校差勤系統,本校非勞動基準法人員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加班補休、公假補休及出差補休,補休期限調整為二年。
五、檢附「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員工加班費管制實施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全條文各1份。
正本:本校教職員工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