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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生效後,相關執行事項一案,請查照。

主旨:因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生效後,相關執行事項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4519號函及同年2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54200234號函辦理。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37條及第38條退撫條例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前、後退休生效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一律以退撫條例附表三所定112年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原113年1月1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部分,不適用之。

(二)第67條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5%,應依成長率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適當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不予調整。

三、因旨揭修正條文未另訂有施行日期,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114年12月28日)生效,是以,退休人員114年12月27日以前之退休所得替代率,應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前之退撫條例規定辦理。

四、綜上,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配合旨揭退撫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修正,教育部刻正依據新修正規定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相關作業系統調整時程推估約需半年,本校將俟系統調整完竣並接獲教育部通知後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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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人事室 組員 林祖儀

電話:27321104  分機:8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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