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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變形工時申請表

一、彈性變形工時制度說明: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及30-1條規範之「彈性變形工時制度」,係指允許資方與勞方溝通和確認後,可重新分配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而依各行業別不同更可彈性調配2週、4週或8週的員工工時。本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彈性變形工時制度(2週、4週或8週)之事業單位,適用對象係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如約用工作人員、職務代理人、計畫專任人員、技工友等。

(二)星期日為本校勞動契約約定之例假日,依規定不得加班,同仁如確需星期日(例假日)處理公務,請事先填寫彈性變形工時制度申請表(含2週、4週或8週之方式)因應,核章後送人事室辦理,並請按照約定的變形工時申請表出勤。

*申請人為技工工友、事務人員或總務處臨時人員,申請表請送總務處事務組工友承辦人員辦理。

二、彈性變形工時申請表類型:

(一)2週和8週:

1.【每週起迄時間】應為星期一至星期日。

2.工作日+假日加班日數不得連續出勤超過6日。

3.例假日不得申請加班。

 4.2週彈性工時每7日中至少應有1例假日,每2週內之例假日及休息日應有4日。

 5.8週彈性工時每7日中至少應有1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應有16日。

(二)4週:

1.【每週起迄時間】應為星期一至星期日。

2.工作日+假日加班日數可連續出勤超過6日。

3.例假日不得申請加班。

 4.每2週中至少應有2例假日,每4週內之例假日及休息日應有8日。

 

三、申請表及填寫範本如附件,請自行下載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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