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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職名章、授權章製發申請表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人事室 通知
 
111年1月6日
 
受文者:本校各單位
 
主 旨:本校「職名章、授權章製發管理措施」案,請各單位配合辦理。
 
說 明:
 
一、本案經110年12月29日本校第194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二、查現行本校新進人員及新任行政與學術主管於報到或到任時,職名章係統一由人事室主動製發。行政與學術主管因辦理一般性、例行性質業務公文,得增刻「主管授權職名章」代判(依原職名章刻印內容並以(甲)、(乙)、(丙)等字樣區別之),主管授權職名章與本職職名章皆有法律效力,本校部分單位不清楚主管授權職名章效力視同本職職名章,而有私自刻製使用主管授權職名章之情事。
 
三、為健全本校職名章及授權章之管理,避免本校職名章、授權章私刻或授權不明確,引發後續違反相關法律規範及難以釐清行政責任歸屬等問題,爰訂定「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職名章、授權章製發申請表」(如附件),並將申請及使用注意事項明列,請各單位依規定辦理。申請表同步放置於「本室網站-表單下載-教職員工服務證、職名章」專區項下。
 
四、本校各單位業務如有使用主管授權章之需求者,務必依上開規定申請,奉准後由人事室刻製,所需費用由各單位業務費項下支應。
 
五、本校各單位目前如有使用「主管授權圓戳章」者,自111年2月15日起停止使用,改使用職名章格式之授權章,請各單位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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