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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令以,自114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請查照轉知。

主旨:銓敘部令以,自114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銓敘部令影本各1份。
二、本案年資採計事涉公務人員權益及請領休假補助費核發等相關事宜,請確實轉知所屬公務人員知悉。

※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下列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一)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之職務。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詳細內容請參見附件,本校公務人員如有案內年資請於113年年底前向人事室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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