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通知,邇來監察院關注國人赴陸頻遭騷擾刁難,請各權責機關對赴陸國人危害加強宣導。公務員(兼行政職務教師)及特定身分人員管制赴陸,係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及機密,並保障當事人安全,請各人事單位向機關同仁加強宣導相關規定。
說明:檢赴大陸委員會及內政部移民署提供相關宣導懶人包及簡報相關檔案各1份供參(如附件)。
重要內容略以:
※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宣導(如過境、轉機大陸亦屬赴大陸地區):
一、本校相當簡任十一職等以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含: 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 研發長、圖書館館長、北師美術館、院長、一級中心主管、系所主管)、簡任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3 項及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未涉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如未經內政部許可赴陸,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 以下罰鍰。請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 2 週前至人事室網站>表單下載>出國>「 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一級主管以上含系所主任)」下載填寫後送人事室報內政部許可。 *本校須於進入大陸前至內政部線上系統申請並俟內政部發送許可電子郵件給當事人及本校承辦人後, 始可赴陸,請務必儘早辦。
二、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任二級單位主管,如:兼組長)、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公務員:請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前 1 週前(至少5個工作日前)至人事室網站>表單下載>出國>下載「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填寫後送人事室。
三、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後: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寫「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請至人事室網站>表單下載>出國,下載填寫後送人事室)。
※國人於赴陸港澳前,請於行前至陸委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以利必要時及時提供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