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人事室
Menu
網站導覽
回首頁
最新消息
法令規章
表單下載
公告資訊
學術及行政單位主管名單
兼職公開資訊
人事統計資料
新進教師手冊
112年度「創新發展永續國北SDGs」主管研習營
關於我們
業務職掌
校首頁
首頁
公佈欄
「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1份(行政法人年資)
一、教育部解釋令發布後,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曾任依行政法人人事管理規章進用之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及性質相近之行政法人服務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二、現職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符合前開情形者,得於令釋發布後3個月內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令釋發布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教育部函.pdf
附件-教育部令 .pdf
瀏覽數:
友善列印
分享
登入成功
Close (Esc)
Share
Toggle fullscreen
Zoom in/out
Previous (arrow left)
Next (arrow 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