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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文公告

[轉知]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11年4月26日起縮短居家隔離天數3天加上自主防疫4天,考量兒童照顧安全,以不提供及使用托育服務為原則,以及相關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一案。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開放持有我國有效居留證之外來人士(含陸港澳)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入境案。

[轉知]有關教師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得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因素,放寬醫療機構診斷書規定疑義案。

[轉知]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請防疫假隔離案

[轉知]衛生福利部函有關因應疫情趨緩,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逐步恢復營運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案。

[轉知]衛生福利部函有關托嬰中心、居家托育服務等,配合疫情三級警戒調降至二級,相關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案。

[轉知]有關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案。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案。

[轉知]為確實落實指揮中心指示,並減少端午連假人流移動,務請本校各單位同仁依檢附信件和圖卡資料配合辦理案。

轉知教育部來函:衛生福利部函以,社區式長照機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暫停服務期間,家屬得請防疫照顧假案。

轉知教育部來函:衛生福利部函有關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求,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兒童之家長得請防疫照顧假案。

轉知教育部來函:配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有關貴機關(構)學校人員因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案。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COVID-19 疫情警戒標準及因應事項」

轉知教育部來函: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有關勞工婚假請休期間,如無法於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規定期間內請畢者,經雇主同意,於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案。

轉知教育部來函:為協助民眾處理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所衍生之心理壓力或情緒困擾,建請透過不同管道,周知民眾多加利用1925安心專線及心理衛生資源案

轉知教育部來函:各機關(構)學校限制所屬人員於防疫期間不得出國,衍生之旅費損失審認補償事宜,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示規定辦理案。

轉知教育部來函:各機關(構)學校限制所屬人員於防疫不得出國,衍生旅費損失之補償,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示規定,本權責訂定補償規範案。

轉知教育部來函:勞動部重申「重大傳染病」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事變」,如有使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延長工時或假日出勤之必要規定辦理案。

轉知教育部來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2條,於本(109)年3月24日修正發布(詳如附件)案

轉知教育部來函:惠請大專校院避免教職員工生非必要或非急迫之出國,詳如說明案

轉知教育部來函:配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各機關(構)學校人員因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案。

轉知教育部來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函以,因應國際間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持續擴大,自本(109)年2月27日起調整各機關(構)學校人員差勤管理事宜案。

轉知教育部來函: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有關各校外籍教職員工生之健康管理及防疫措施案。

轉知教育部來函: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2週,有關貴機關(構)學校教職員於延後開學期間,有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案。

轉知教育部來函: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2週,有關貴機關(構)學校教職員於延後開學期間,申請防疫照顧假補充如說明案。

轉知教育部來函: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有關因公赴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考察計畫、會議及各項交流活動因應措施如說明案

轉知教育部來函: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有關貴機關(構)學校教職員工差勤管理及加班費核給因應措施如說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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