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專任人員】113年度年終獎金申請表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人事室 通知
113年10月14日
受文者:本校各計畫主持人及計畫專任人員
主旨:為預為辦理113年計畫專任人員年終獎金發放作業,請於113年12月2日(週一)前填寫申請表送人事室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為預為辦理113年度計畫專任人員年終獎金發放作業,爰先依行政院112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12點第1項規定預為辦理,惟屆時仍以本(113)年度規定為準辦理。
二、 年終獎金發放標準:
(一)113年12月1日仍在職之計畫專任人員得請領113年之年終獎金,11月30日以前離職者不得請領。
(二)敬請各計畫主持人於接受委託或補助計畫機關規定或契約約定下,由計畫主持人視經費狀況衡酌計畫專任人員年終獎金之「發放基準(最高1.5個月)」及「若有其他接受委託或補助計畫之任職服務年資是否併計,其併計後之發放總月數」,前述兩項請填寫於申請表。
(三)請領計算方式:
1.整年在職者:
113年1月31日前已在職人員至113年12月1日仍在職者,最高發給1.5個月之年終獎金。
範例:112年整年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為 (12/12) ,
總金額為:(12月份所支月支酬金)× (12/12) ×(0~1.5個月發放基準)
2.未整年在職者:
113年2月1日以後各月到職之新進人員,如113年12月1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最高不得逾1.5個月之年終獎金。
範例一:11月份到職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為 (2/12) ,
總金額為:(12月份所支月支酬金)× (2/12) ×(0~1.5個月發放基準)
範例二:7月份到職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為 (6/12) ,
總金額為:(12月份所支月支酬金)× (6/12) ×(0~1.5個月發放基準),其餘情形類推。
(四)不同計畫之年資是否併計請領,請計畫主持人衡酌經費後發給:
所聘計畫專任人員若113年度曾任職不同計畫,請計畫主持人視計畫經費狀況,衡酌是否併計113年度其他計畫之年資,並檢附相關證明(如:校外計畫請檢附服務證明;校內但非同一計畫之年資,請檢附曾任職聘任簽案或簽呈影本以資佐證),併計後之年終獎金計算方式亦如同說明二(三)所示。
三、 檢附下列文件:
(一)112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12點第1項規定。
(二)「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計畫專任人員年終獎金申請表」乙份,請於113年12月2日(週一)前將核章後申請表紙本及113年度所有任職過(含最近一次之有效聘期內)任職聘任簽案影本送人事室彙辦。(有關年終獎金申請表亦可至人事室網站首頁/表單下載/計畫研究人力下載)
四、 以上如有疑義,請洽人事室承辦人吳小姐(分機82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