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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專任人員】112年度年終獎金申請表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人事室 通知
112年10月11日
 
受文者:本校各計畫主持人及計畫專任人員
 
主旨:為預為辦理112年計畫專任人員年終獎金發放作業,請於112年12月4日(週一)前填寫申請表送人事室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為預為辦理112年度計畫專任人員年終獎金發放作業,爰先依行政院111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12點第1項規定預為辦理,惟屆時仍以本(112)年度規定為準辦理。
 
二、 年終獎金發放標準:
 
(一)112年12月1日在職之計畫專任人員得請領112年之年終獎金,11月30日以前離職者不得請領。
 
(二)敬請各計畫主持人於接受委託或補助計畫機關規定或契約約定下,由計畫主持人視經費狀況衡酌計畫專任人員年終獎金之「發放基準(最高1.5個月)」及「若有其他接受委託或補助計畫之任職服務年資是否併計其併計後之發放總月數」,前述兩項請填寫於申請表。
 
(三)請領計算方式:
 
1.整年在職者:
112年1月31日前已在職人員至112年12月31日仍在職者,最高發給1.5個月之年終獎金。
範例:112年整年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為 (12/12)  ,
總金額為:(12月份所支月支酬金)× (12/12)  ×(0~1.5個月發放基準)
 
2.未整年在職者:
112年2月1日以後各月到職之新進人員,如112年12月1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最高不得逾1.5個月之年終獎金。
範例一:11月份到職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為 (2/12)  ,
總金額為:(12月份所支月支酬金)× (2/12)  ×(0~1.5個月發放基準)
範例二:7月份到職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為 (6/12)  ,
總金額為:(12月份所支月支酬金)× (6/12)  ×(0~1.5個月發放基準),其餘情形類推。
 
(四)不同計畫之年資是否併計請領,請計畫主持人衡酌經費後發給:
所聘計畫專任人員若112年度曾任職不同計畫,請計畫主持人視計畫經費狀況,衡酌是否併計112年度其他計畫之年資,並檢附相關證明(如:校外計畫請檢附服務證明;校內但非同一計畫之年資,請檢附曾任職聘任簽案簽呈影本以資佐證),併計後之年終獎金計算方式亦如同說明二(三)所示。
 
三、 檢附下列文件:
 
(一)111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12點第1項規定。
 
(二)「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計畫專任人員年終獎金申請表」乙份,請於112年12月4日(週一)前將核章後申請表紙本112年度所有任職過(含最近一次之有效聘期內)任職聘任簽案影本送人事室彙辦。(有關年終獎金申請表亦可至人事室網站首頁/表單下載/計畫研究人力下載)
 
四、 以上如有疑義,請洽人事室承辦人吳小姐(分機8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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