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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7條(增修身心調適假等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7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以臺教人(一)字第1144203611A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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